公文论增强稳健意识灵活操作财政货币政策

公文论增强稳健意识灵活操作财政货币政策,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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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是由于* * * *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己的纳税申报知识和准备不足,导致目前自己的纳税申报存在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确定和申报“年所得”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准备,没有对全年收入进行详细的收入记录,或者没有完整保存收入凭证和纳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大多数额较大的重点纳税人,申报年收入相对容易,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但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金额相对较小、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来说,准确梳理和申报其年收入确实有一定难度。

2.有些项目的年收入很难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计算中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年收入的确定还存在一些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不扣除费用和附加扣除费用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一些单位的工资单不清楚。比如有的免税项目没有单独列出,有的单位直接将部分税后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没有列在工资表上,也没有完税凭证。根据现行政策,许多需要纳入工资薪金征税的项目,如旅行奖励、商业保险、股票认购、雇主折扣和其他收入额,个人很难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共同收入如何确定。目前家庭或夫妻的财产转让、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家庭储蓄、股票投资等收入,是计入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收入,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分割后计入各自的收入?如果允许拆分,如何拆分?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符合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盈亏平衡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根据规定,对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合伙)投资的,以合伙人投资的全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作为年收入。但不清楚如何处理亏损,也不清楚是否允许盈亏平衡。如果最全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允许盈亏平衡,平衡就是亏损怎么办?第二,如果股票转让收益的损益余额为负数,则要求将此收益填写为“零”。没有明确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财产转让损益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型的财产有损益时如何处理。因此,在对上述损益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否则可能会出现年度净收支为负、经济困难人员仍需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部分难以确定。

股票投资取得的部分收入,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的红股、现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由于各种条件限制,难以确定这部分年收入。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也是一个问题。此外,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收入是否计入个人收入进行申报,如何计入model TOP100,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的问题

1.很难监控纳税申报表的准确性。

目前,相关公共管理部门、缴费单位和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协调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掌握不完整。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实现信息传递和共享。在纳税人收入项目数额较大、支付地点相对分散、且多为现金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进行监控。

2.一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法定申报期内,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知晓哪些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难以完全履行提醒义务。二是为税务纠纷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以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催缴通知或催缴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税收征管法中的提醒申报和通知申报有什么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示范参考网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纳税人未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擅自变更申报地点的行为。实践中,选择一个地方纳税,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容易导致地区间恶性税收竞争。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未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将无法按要求将纳税人信息传输至新主管税务机关。

3.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但对于纳税人取得所得但未按期申报是否应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是否在下一年度汇总申报中进行处罚,并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合适。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用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会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受理上的衔接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目前我国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出了现行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的税收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我表述的规范及其效果充分显现,范文写作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我表述的外部环境和条件需要不断完善。其次,从目前来看,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也取决于纳税人的诚信程度,而非制度约束。如果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和有效的收入控制系统,自行申报的积极作用就会减弱。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来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再次,如果没有对合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规者的严厉惩罚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税收意识的培养,甚至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申报纳税的建议

1.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反映按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收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有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收入”证明。

(2)规定夫妻或家庭共同获得的收入是否以及如何分割,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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