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企业所得税国地税管理权划分

公文企业所得税国地税管理权划分,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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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管理权经常引起基层地方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争议,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管。经* * * * *批准,2008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鉴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下发后,国税、地税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存在争议,决定:以2008年为基准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底前不调整,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地方税务局负责新缴纳营业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此基础上,国税发[2008]120号通知还对几个具体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1.新增所得税由中央全额缴纳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新增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新增其他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新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收入中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由支付该项收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分别负责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管理。?

5.2008年底前,已建立跨地区业务汇总纳税企业。对于2009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总行将根据上述基本原则进行征管分工。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6.对税法规定免征流转税的企业,根据免征的流转税种类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对于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7、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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