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戴罪立功的意思及解释

形容成语戴罪立功的意思及解释,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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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最后一个戴罪立功的官员

最后一位戴罪的功臣

既然中国近代史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算起,禁烟英雄林则徐就是近代史上第一人。可惜这个第一英雄刚在南海点燃销烟的烈火,就被发往新疆接受朝廷给他的处罚。功与罪在瞬间便交织在一个人身上,将其扭曲再造,像原子裂变一样,产生出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

封建皇帝作为最大的私有者,总是以天下为私。道光在禁烟问题上本来就犹豫,大臣中也分两派。我推想,是林则徐那篇著名的奏折,指出若再任鸦片泛滥,几十年后中原将“无可以御敌之兵”,“无可以充饷之银”,狠狠地击中了他的私心。他感到家天下难保,所以就鞭打快牛,顺手给了林一个禁烟钦差。林眼见国危民弱,就出以公心,勇赴重任,表示“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他太天真,不知道自己“回不回”,鸦片“绝不绝”,不是他说了算,还得听皇上的。果然他上任只有一年半,1840年9月,就被革职贬到镇海。第二年7月又被再“从重发往伊犁效力赎罪”。就在林赴疆就罪的途中,黄河泛滥,在军机大臣王鼎的保荐下,林则徐被派赴黄河戴罪治水。他是一个见害就除,见民有难就救的人,不管是烟害、夷害还是水害都挺着身子去堵。半年后治水完毕,所有的人都论功行赏,惟独他得到的却是“仍往伊犁”的谕旨。众情难平,须发皆白的王鼎伤心得泪如滂沱。林则徐就是在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打击下西出玉门关的。他以诗言志:“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谪居正是君恩厚,养拙刚于戍卒宜。”这诗前两句刻画出他的铮铮铁骨,刚直不阿,后两句道出了他的牢骚与无奈。给我一个谪贬休息的机会,这是皇上的大恩啊,去当一名戍卒正好养拙。你看这话是不是有点像柳永的“奉旨填词”和辛弃疾的“君恩重,且教种芙蓉”。但不同的是,柳被弃于都城闹市,辛被闲置在江南水乡,林却被发往大漠戈壁。辛柳只是被弃而不用,而林则徐却被钦定为一个政治犯。

但是,自从林则徐开始西行就罪,随着离朝廷渐行渐远,朝中那股阴冷之气也就渐淡淡弱,而民间和中下层官吏对他的热情却渐渐高涨,如离开冰窑走进火炉。这种强烈的反差不仅是当年的林则徐没有想到,就是150年后的我们也为之惊喜。

林则徐在广东和镇海被革职时,当地群众就表达出了强烈的愤懑。他们不管皇帝老子怎样说,怎样做,纷纷到林则徐的住处慰问,人数之众,阻塞了街巷。他们为林则徐送靴,送伞,送香炉、明镜,还送来了52面颂牌,痛痛快快地表达着自己对民族英雄的敬仰和对朝廷的抗议。林则徐治河之后又一次遭贬,中原立即发起援救高潮,开封知府邹鸣鹤公开表示:“有能救林则徐者酬万金。”林则徐自中原出发后,一路西行,接受着为英雄壮行的洗礼。不论是各级官吏还是普通百姓都争着迎送,好一睹他的风采,想尽力为他做一点事,以减轻他心理和身体上的痛苦。山高皇帝远,民心任表达。1842年8月21日,林离开西安,“自将军、院、司、道、府以及州、县、营员送于郊外者三十余人。”抵兰州时,督抚亲率文职官员出城相迎,武官更是迎出十里之外。过甘肃古浪县时,县知事到离县31里外的驿站恭迎。林则徐西行的沿途茶食住行都被安排得无微不至。进入新疆哈密,办事大臣率文武官员到行馆拜见林,又送坐骑一匹。到迪化(今乌鲁木齐),地方官员不但热情接待,还专门为他雇了大车五辆、太平车一辆、轿车两辆。1842年12月11日,经过四个月零三天的长途跋涉,林则徐终于到达新疆伊犁。伊犁将军布彦泰立即亲到寓所拜访,送菜、送茶,并委派他掌管粮饷。这哪里是监管朝廷流放的罪臣啊,简直是欢迎凯旋的英雄。林则徐是被皇帝远远甩出去的一块破砖头,但这块砖头还未落地就被中下层官吏和民众轻轻接住,并以身相护,安放在他们中间。

如果犯人被判五年戴罪立功能减刑多少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袭,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知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道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犯罪判定获刑后戴罪立功,一般性立功一次和两次有什么区别?两次立功是否可以累计减轻处罚?

按法律规定对于立功的次数是没有规定的,没法确定有没有区别,同时也无法肯定两次立功是否可以累计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来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zhidao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是“戴罪立功”而不是带罪立功?

其实这两个词都对。字典上有的:

成语:戴罪立功

【解释】:带着罪过或错误去创立功勋,以功赎罪。

【出处】:明·王守仁《案行漳南道守巡官戴罪督兵剿贼》:“其覃恒等所统军,就仰高伟管领zd,戴罪杀贼立功回自赎。”

【近义词】:立功赎罪、改邪归正

【反义词】:负隅顽抗、顽抗到底、死不改悔、至死不悟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借指赎罪

成语:带罪立功

【解释】:带着罪过建立功劳,以争取减免处罚。

【出处】:《飞龙金传》四十答三回:“陛下暂赦赵匡胤之罪,命他带罪立功。”

【近义词】:戴罪立功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借指赎罪

可见,这两个词都对,比较常用的还是戴罪立功。

请采纳!

“戴罪立功”为什么不是“带”而是“戴”?

戴罪“戴罪”人们往往会用现代汉语的理解做出“带着罪过或错误”这样的解释,甚至辞书中也如是说。虽然,从通俗易懂的角度讲这样的解释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如果我们认同这种解释,那么“戴罪”中的“戴”字,似乎就很有理由改成“带着罪过或错误”中使用的“带”字。如此一来,“戴罪立功”、“戴罪之身”这样的词语中,就都应该改用“带”字了。不可否认,我们当前的辞书中有一种定义不清的现象。这种不清楚,导致人们在接受辞书编撰者所做出的“定义”之时,自然而然地会质疑辞书中所列示的那些“概念”中的某些用字的合理性。如果,最后读者都用“古来有之”这样的理由来说服自己的话,那我们的文字就走向了危险的境地,汉字的魅力就将逐渐消失。其实,如果我们认真考察一下“戴”这个字的话,就很容易可以发现里面的细微之处。“戴”有“加在头、面、颈、手等处”之意,如词语“戴帽子”、“披星戴月”、“戴圆履方”、“不共戴天”。那么“罪”又为什么要“戴”着呢?即使在现代汉语中,我们都还在使用“罪名”这个词,“罪”既可以指一个人所犯的罪行亦可指其所受到的刑罚,如“犯罪”和“服罪”。“名”在中国传统里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过去,全国各地数不清的“贞节牌坊”就是给那些符合当时的传统礼教的优秀的女人们立的,所谓的“贞节牌坊”所立出来的无非就是个“名”而已。一个人有罪,即使没有戴上“枷锁”,亦如同“枷锁”随身一样。“枷锁”其实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防止罪人逃跑;一重含义是向世人宣告,戴“枷锁”之人乃是“戴罪”之身,这个戴罪之身其实就是个“名”。如电影《梅兰芳》中梅兰芳的大伯所戴的“纸枷锁”就不具有前面所述的第一重作用;又如《水浒传》中的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误闯白虎堂之后被刺配(刺面发配)沧州,刺面后的林冲,即使不戴枷锁,同样可以让人一眼看出他“戴”着罪,因为那刺在脸上的“字”在当时是无论如何也搽抹不掉的,是林教头一辈子都得“戴”着的“罪”。在现实中,很多的“戴罪立功”之人,其实既没有身负枷锁,也没有脸上刺字,旁人是根本看不出他有罪的,这样的人之所以称为“戴罪之身”不过是因为他们所身负的“罪名”而已。评书中经常说武将犯了错误之后“戴罪立功”,“立功”之后,曾经的“罪人”就可以把“罪名”去掉,从而恢复清白之身。如此看来,所谓戴罪,简单地解释为“带着罪过或错误”这一说法有些欠妥,换成“头上戴着有罪或者犯错误的罪名”就更容易让人理解了,同时也可以消除人们对“戴”字使用上的疑问。辞书,解惑的重要工具,如果变成了制造“困惑”甚至“混乱”的源泉,那就南辕北辙,谬种流传了。补充资料:刺配“刺”又称“刺字”,源自商、周时期的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汉时又称“黥(qíng)刑”。《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墨黥之刑是古代整治轻罪者的一种刑罚,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以作标记。“配”是逐步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的。东汉末年,“徙边”还成了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如“丈夫处死,妻子徙边”。南北朝时,北魏统治者总结了迁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经验,认为此刑既可将危险人物驱逐到边远地区,有可屯垦戍边补充军力,于是将“徙边”改成“流刑”(即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是新五刑(死、流、徙、鞭、杖)之一。北宋时,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一审判三年,戴罪立功能减刑多少呢

你好!会!对于立功情节复,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制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百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度基准刑的知20?下;

(2)重大立功的道,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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