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十家连坐的意思及解释

形容成语十家连坐的意思及解释,第1张

“株连”和“连坐”有什么区别?

一、表达意思不同

1、株连:指一人有罪而牵连他人。株,本指露出地面的树根,根与知根之间牵连甚多。

2、连坐:中国古代或现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二、文献出处不同

1、株连:出自北宋时期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等合撰的一部记载唐朝历史的纪传体史书《新唐书·奸臣传上·李林甫》,“逮引裴敦复、李邕等,皆林甫忌恶者,株连杀之。”

翻译:牵连诬攀裴道敦复、李邕等人,全部是林甫嫉妒为恶,全部都株连而被杀。

2、连坐内:出自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纪传体史书《史记·商君列传》,“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翻译:一家人有罪另外容的就嫁人都一起检举揭发,如果不检举揭发,就会十家人一起连带受刑。

三、起源不同

1、株连:起源于秦始皇,秦始皇在下令焚书坑儒时曾采取灭族株连。

2、连坐:源于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

“株连”和“连坐”的区别为:性质不百同、侧重点不同、出处不同

一、性质不同

1、株连:指一人有罪,牵连别人;连累。

2、连坐:旧时的度一种刑罚,即牵连办罪。

二、侧重点不同

1、株连:侧重于指连累家人。

2、连坐:侧重于指连累友人或同事。

三、出问处不同

1、株连:《二刻拍案惊奇》:“他又要信口诬害,反生株连。答”(他又想要信口胡说,诬赖别人,反而被内连累,被牵连)

2、连坐:唐李复言《续玄怪录·李卫公靖》:“妾已受谴,杖八十矣,儿子并连坐。”(妻子被罚容杖责八十,儿子也受牵连被罚)

“株连”和“连坐”为古代两种不同的刑罚制度。

株连指一人有罪而牵连他人。株,本指露出地面的树根,根与根之间牵连甚多;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zhidao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

九族定版义:株连九族是古代刑罚族诛的一种,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权二。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3.连坐:连坐,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liánzuò,是指中国古代或现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株连”谓一人有罪而牵连多人,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连累。“株”的意思是牵连,古代汉语有“株累”(株连牵累)、“株戮”(因受连累而被杀)等词。《新唐书·奸臣传上·李林甫》:“勣浮险,欲助林甫,乃上有隣变事,捕送诏狱赐死。逮引裴敦复、李邕等,皆林甫忌恶者,株连杀之。”《新唐书·怀懿太子凑传》:“﹝王守澄﹞又以王贤,有中外望,因欲株联大臣族夷之。”《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今这奴才,死不肯招,若必求其人,他又要信口诬害,反生株连。”鲁迅《华盖集续编·我还不能“带住”》:“我本没有去‘混斗’,倒是株连了我。还有一词:“株连蔓引”,意思是广泛株连。连坐法卫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说:“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

连坐之罪是什么意思

连坐之罪就是把百姓编为10户为一什,5户为一伍,相互之间方便监督,一家犯法要举报,不然都要获罪。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这是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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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连坐”惩罚依的什么法?

有报道说,继规定“一人搞有偿家教,全校年终考核和每位老师年终奖发放金额受影响”后,浙江诸暨对有偿家教再出重拳:除了追究有偿家教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史上最严”,叫好者固然不少,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

这则新闻,让笔者想起前些年有南京家长爆料:“儿子所上的小学,班上进行分组,一人未完成作业的情况下,会让全体组员罚抄——包括抄课文。这种‘连坐制’让儿子常被牵连,孩子压力好大。”

这种“连坐”式管理举措的出台,如果从确保管理畅通、防止师德失范、端正学生学习态度的角度来看,或许无可非议。虽是如此,但我们细想一下,这样的举措不仅弊大于利,而且有违依法治校的理念。

众所周知,“连坐”式管理是封建社会的常见管理手段。比如,商鞅变法建立“连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连坐”的恶果自然是人人自危,相互猜忌,最终人人相互袒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管理举措,必然侵犯无辜者的正当权益。依据某些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者理应受罚,但是他所在的学校、他的管理者、同事却没有违规,凭什么受罚?法律依据何在?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人人有责”,看起来是加强了管理处罚的力度,但实质上却会削弱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将责任转移到本无责任的学校、领导、同事那里去了。违反规定,出了问题,当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追究不可泛化。至于学校领导的管理责任和教育责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他们管理了、教育了,就不应该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英国法学家梅因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有个界定:传统社会的基石是血缘或地域的身份,而现在社会则是契约。所谓契约就是今天的法律和法治。所以,整治今天的教育乱象,从根本上说,是要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不管是教育者、管理者,还是受教育者,乃至社会舆论,如果事事都以法为准绳,处处都以法为标杆,教育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坐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连坐”惩罚依的什么法?

连坐之罪是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copy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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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制度的目的:

连坐制度成文于战国李悝《法经》终于清末,贯zhidao穿整个封建文明法制史,伴随这一制度的相应处罚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特点。法,广义上是社会生存发展规律的总结,是“民轨”而相应的处罚是社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危机的模拟。

其本质就是教育,有着长江,黄河两大河流的滋养,民朴物丰,除水旱两灾外,其它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少发,造物主各啬了他的巨大毁灭力,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由局部灾害所促动的人祸——战争、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整体的危机而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与自然两个世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坐

连坐之罪就是把百姓编为10户为一什,5户为一伍,相互之间方便监督,一家犯法要举报,不然都要获罪。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这是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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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制度的体现

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

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那么这些是如何体现的呢。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制分》:将“人人自危,户户自保”彼此监督的连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无遗。

连坐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华夏民族单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安土重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依赖血缘维系的封闭生存方式,其教育环境也相对独立封闭。

这从许多边远乡村十里不同音,隔村不同俗,一村一姓的遗风中尚可见的一斑,而连坐实际上是对这一封闭教育形式的批判和瓦解,是基于帝王统治利益而对宗法制社会关系所作的调整和规范。

使宗族社会统一于王法之下,用禁尚有连,造成宗族社会中人人自危自保,人人执法的法治形势,客观上起到促进普法,统一法制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坐制

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连坐之罪就是把百姓编为10户为一什,5户为一伍,相互之间方便监督,一家犯法要举报,不然都要获罪。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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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连坐法

1926年1月6日,在黄埔军校里,蒋介石将拟定好的《革命军连坐法》在黄埔学校宣布:

校长:?蒋中正

党代表:廖仲恺

条文如左

第一条

本党以完成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目的,各官兵应具牺牲精神,与敌方交战时,无论如何危险,不得临阵退却。

第二条本连坐法,即适用于战时临阵退却之官兵。

第三条连坐法之规定如左:

一、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

二、排长同全排退,则杀排长。

三、连长同全连退,则杀连长。

四、营长同全营退,则杀营长。

五、团长同全团退,则杀团长。

六、师长同全师退,则杀师长。

七、军长亦如之。

八、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皆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

九、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皆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团长。

十、团长不退,而全团官兵皆退,以致团长阵亡,则杀团长所属之营长。

十一、营长不退,而全营官兵皆退,以致营长阵亡,则杀营长所属之连长。

十二、连长不退,而全连官兵皆退,以致连长阵亡,则杀连长所属之排长。

十三、排长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长阵亡,则杀排长所属之班长。

十四、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民革命军连坐法

连坐之罪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连坐,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liánzuò,是指中国古代或现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

【出处】:《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司马贞索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唐李复言《续玄怪录·李卫公靖》:“‘妾已受谴,杖八十矣。’袒视其背,血痕满焉。‘儿子并连坐,如何?’”

【示例】:

《东周列国志》第九十八回:“王即不听妾言,倘兵败,妾一家请无连坐。”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续录四》:“不虞马哈沁之灭其门也,童子以幼免连坐。”

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①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②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

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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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做“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年篇》)。

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坐

古时的“连坐”制度,放在当今,会出现什么样的效果?

连坐制度在当代实行可行性

12法学张敏

摘要:

连坐制度与在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社会始终,共同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连坐制度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所以至今仍有市场。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意转型时期出现的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从连坐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内容出发,分析探究连坐制度的特点与作用以及对其规律与一般原理的认识,讨论中国现今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可借鉴点。

关键词:

历史发展、制度内容、内在规律、现代适用

报告主线:

连坐制度的历史渊源——连坐制度内容——连坐制的体现——连坐制的特点——连坐制的作用——连坐制评价——转化为对追究群体责任的原因与追究原则的思考——连坐制度对当今的借鉴处

引言:

连坐制度在中国盛行了几千年,对社会秩序与中国人的生活和思想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是值得我们反复研究的重大课题,这种制度起源春秋战国时期,于商鞅变法时建立,对保证国家赋税收入、国防力量,以及普法上产生重要影响,秦统一后期将此制度推广至全国,类似的保甲制度与户口制度一直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仍被当局沿用。我国正值大转型的机遇期,以史为鉴,汲取这一制度的精华,为己所用,服务于当今社会,将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巨大推动力。

正文

一:连坐制度的历史渊源

连坐制起始于周春秋战国时期。君主专制将控制人民与占有土地视为国家的头等事务,而严格进行户籍管理是中国很早就有了人口户籍登录管理制度.据《周礼》载,周朝就已专设司民之职.在国家基层社会中,往往实行什伍里甲制度,这种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就推行什伍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长,伍长负责闾里治安.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什伍连坐法,后世里甲制度即由此发展而来,长期成为国家基层社会的人身控制形式.这样使得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政策落到了实处。

二:连坐制度的内容

1商君书说“其战也,五人来薄为伍,一一人逃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这是说:战士五人编为一伍,记在名册上,在作战时,一个人逃跑,其他四个战士都要处刑,能够得一颗敌人头的人,则恢复其原来身份。又说:“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百将、屯长不得首,斩。”这是说:百人的将官,五人的屯长没有得到敌人的头,就要砍他们的头。又说:“将官各有短兵,将官战及死吏,则轻短兵,能一首得优。”即将官战死,卫兵都要处刑能够得一颗敌人头的人,则恢复他的原来身份。又说:‘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父,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这是说:战士违反法令,则本人处死,父母、兄弟、妻子连坐。

商鞅用重赏鼓励人们在战争中出力而不怕死,用重刑防止人们子战争中不出力而怕死。

2韩非子说:“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十伍而同其罪。”史记记商鞅之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即在户口编制中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使居民互相纠察,互相监视。告发奸人,予以重赏;不告发奸人,加以重罚;隐藏奸人,其罚更重。而且同什伍中一人有罪,他人连带有罪,名叫连坐。其次,商鞅之法,官吏也要告奸,即官吏犯法,周围官吏知而不告发则有罪,告发则重赏。商鞅又制定出罪及三族的法律,适用情况包括前文的人民在战争中犯罪和官吏犯罪,这是封建制的三族连坐。

三:连坐制度的体现

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那么这些是如何体现的呢?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制分》“是故夫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则使相窥奈何?日: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株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这段阐释将“人人自危,户户自保”彼此监督的连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无遗。连坐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华夏民族单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安土重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依赖血缘维系的封闭生存方式,其教育环境也相对独立封闭。

这从许多边远乡村十里不同音,隔村不同俗,一村一姓的遗风中尚可见的一斑,而连坐实际上是对这一封闭教育形式的批判和瓦解,是基于帝王统治利益而对宗法制社会关系所作的调整和规范,使宗族社会统一于王法之下,用禁尚有连,造成宗族社会中人人自危自保,人人执法的法治形势,客观上起到促进普法,统一法制的作用。

四:连坐制的特点

连坐制度成文于战国李悝《法经》终于清末,贯穿整个封建文明法制史,伴随这一制度的相应处罚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特点。

法,广义上是社会生存发展规律的总结,是“民轨”而相应的处罚是社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危机的模拟,其本质就是教育,在“东渐于海、西被流沙”《尚书、禹贡》的这块土上,有着长江,黄河两大河流的滋养,民朴物丰,除水旱两灾外,其它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少发,造物主各啬了他的巨大毁灭力,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由局部灾害所促动的人祸——战争、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整体的危机而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与自然两个世界。

从而发展社会教育生产力与自然物质生产力的整体创新力、而只是停留在治人者食人,治于人者食于人的上智下愚的社会教育与物质生产的对立,停留在人治人,人养人的力人经济形态,封建法制中,固有的利益相对,连坐制与宗族制的矛盾也正是这一社会形态的意识反映,刑罚也体现出以暴制暴的战争恐怖主义特点,以刑去刑,重刑主义,残酷的肉刑、流放边塞、充军作奴等,都是具体体现。

五:对连坐制合理性的评价

(1)作用:连坐制必然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我们更需要看到其积极作用。第一,在古代中国,连坐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一-至少从国家控制的目的而言是如此。正是人与人之间大规模实施的连带责任,和其他体制一起相互配合,维持着帝国的一统。人与人之间连带责任的大规模推行,在地方一级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和技术、交通落后等制约因素,起到了维持政权的重要作用。因为作为国家而言,其目标包括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经济利

益最大化两个方面。连坐就是小政府在有限的信息约束下控制大国家的有效手段。

第二,保障了赋税收入,保证了国防兵源。

第三,促进人人执法,客观上促进了普法,统一了法治。

第四,使邻居关系更加密切,大家互相熟络,感情较深,一呼则五邻相应,这就是刘邦与项羽反秦时,手下重臣大将大多是自己的乡里的原因所在,即对历史发展有意外的推动作用。

第五,使责任底座扩宽,违法成本增大,更好的警示了世人,更好的维护了社会秩序。

(2)认识:连坐制度完全与儒家的“人伦”相悖,全然游离在儒家引导的轨道外,却没有为其所抛弃一直沿用千年不衰。玄机就在于因为它有其他制度所不能企及的独特效果但是,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发现连坐虽然残酷但却是个预防犯罪的好方法。早在秦时,商鞍就提出过这样的观点通过以重型连坐来预防犯罪巩固统治的思想。商欺认为:“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治理巧以伪的人民不但要用刑,而且要用重刑。他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通过连坐互保把赏赐给予告奸的人那连“细过”也逃脱不了。“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于是他就“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所谓“牧司”,是纠发、检举的意一家有罪,其他九家必须检举,否则要连坐一同受罚,这种连坐法是很严格的,商鞍利用它控制秦国百姓,使奸人无所隐匿。也确实商鞍这种法治思想和以重刑预防、治理犯罪的主张,适应了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战国时代的历史发展要求,并成为秦国变法的指导方针,取得很大成功,使贫穷落后的秦国一跃均封建强国通过商彰老的理论和例子,连坐制度的合理性也就不难理解了,同时也显出了连坐在当时的必要性。其本质上巩固王权维护帝制是符合封建精神核心的。

六:转化为对追究群体责任的原因与追究原则的思考

(一)原因:

连坐制实际上主要是追究一种群体责任,追究群体责任这种集体连坐方式是连坐责任追究制中追究对象更多范围更广的一种连坐方式,自古以来就受到非议,因为这种管理手段容易把一些管理责任牵强附会到一部分其实并没有直接责任的成员身上,人们担心它的扩大化会殃及无辜。但在特定情况下追究群体责任,运用这种连坐责任追究制有较好的管理效果,它是特定管理情境下必须采用的特殊管理手段。管理学大师福列特认为:“群体责任取决于人们是否接受整合的统一体这一观点。”她在《企业是一个整合的统一体》一文中非常赞同康芒斯教授的思想,即:“雇主和员工在一家企业共事,他们一起承担风险,承担企业的压力,分享利益。此外他们还承担彼此的过失。”任何一个组织都肩负着特定的组织使命,当一个组织应该完成却不能完成它的使命甚至助纣为虐时,这个组织的设计者(上级)就会很自然地根据不同程度追究该组织的有关个体或群体的责任。因为组织是根据能级原理由不同能级的人构成的,虽然他们的分工和职权不同,但他们肩负着共同的组织使命大量窝案、串案的发生以及有关部门的形同虚设,意味着该组织的组织使命感淡薄,意味着该组织中的部分甚至全体人员工作作风虚浮不能胜任其职责。即使追究了有关责任人,也不能保证未被追究责任的“漏网者”工作作风有所转变,他们可能依旧作风虚浮或官官相卫。因此追究该组织的群体责任并对关键岗位进行大换职是特殊管理情境下进行组织调整的必然举措。使组织成员被追究群体责任主观上可以强化“每个人都是管理者”乃至“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主人翁意识,可以使下级在“如何管理上司”和“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等方面能围绕组织目标进行科学的取舍。客观上可以强化组织成员之间的多重监督,在正确的引导下,能增强组织成员彼此间的责任感和组织使命感,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强相互制衡力量,能及时进行监督,发现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能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存在的问题并使之得到纠正,有利于在组织内部营造追随组织目标而不是追随领导者的管理氛围。

(二)追究群体责任的适度把握

1要正确估计是否应追究群体责任的管理情境。一个治安良好的地区没有必要采取像重庆那样肃警换职的管理手段,一个绩效良好的机构和部门也没有必要对中高层领导大换职,我们应正确估计是否应追究群体责任的管理情境

2减少或消除追究群体责任的负面影响。有人认为追究群体责任这种“连坐”管理带有封建思想意识,与当今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有人认为追究群体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人人自危而不断向上级举报,这样会破坏班子团结;有人认为它容易促成反“一把手”同盟或结成“小团体”;还有人认为因追究群体责任的打击面过大,必将影响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这些看法和担心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追究群体责任主要是在组织层面对组织成员和职能机构的权、责、利进行重新设计,它与“株连九族”有很大区别,它可以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组织在追究群体责任时应尽量减少或消除追究群体责任的负面影响。

3把组织的成就作为是否应加大追究群体责任范围和力度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不能将责任和责任追究泛化。一个有明确分工的组织,成员各司其职,一旦出现问题,重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而不应株连其他。至于领导者的领导责任和教育责任也要具体分清。应该把组织的成就作为是否应加大追究群体责任范围和力度的依据。正如德鲁克所说:“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如果一个组织没有成就,不能让人们满意,就应加大追究群体责任的范围和力度

4慎用追究群体责任。追究群体责任的管理手段是特定管理情境下的“不得已而用之”的特殊管理手段,它是一把双刃剑,正直的管理者用之可以使组织的肌体更加健康,别有用心的管理者用之则可能形成“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管理乱局,必须慎之又慎。

七:当代的连坐

(一)政治上

(1)官员贪污连坐。

判处贪污、受贿罪犯的死刑,当然要考虑到国民的平均收人、物价高低,以及全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七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国民的平均收人和物价上涨了20倍左右,但贪、贿的死刑“底线”却从一万元执升到了100万元,涨了一百倍。不知这种很不对称的上涨是否合情合理。这是一。其次,根据纪监部门和司法机关每年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造成的后果越来越恶劣可以判断,对罪犯们非“从重”不足以震慑,不足以遏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专家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腐败现象的高发阶段,其特点是大案要案多、窝案串案多、高干腐败多。根据有关资料,去年前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受贿案6200多件,比前年同期上升了30.6%。在腐败分子日益猖狂的进攻面前,我们却在不断地退让,调高“死刑底线”,实际上是“从轻”而不是“从重。因此我们可以采取连坐责任制度对腐败行为加以约束。

其一,上级官员对于他直接管辖领导的下级官员的腐败行为及其他为章法所不许的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其二,在选任官员时推荐官员人选的人,对其所推荐上去的官员所犯的腐败等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贵任。这两类负有连带贵任的官员在其连带对象遭受惩处时,也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或记过罚体,或降职调任,或免职不用,其中比较体面的做法是自贬请退,辞职以谢政府和天下,有自葬者往往选择这种挂冠而去的做法。相比较而言,各国中以主动请辞的方式承担连坐贵任的居多,大体已成为一种官场习俗,有些国家则在规章中明确写有这样的条文。

(2)官员问责连坐。

只因员工在办公期间“吹牛”、“电脑打扑克”,行政首长就因此被行政问责是云南省推行四项制度的结果这四项制度,就是云南今年3月初在全省范围内推出的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这四项制度都有细化环节,例如行政问责制,规定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监管不力、处理不当”等10种问责情况,并写明了10种问责方式。服务承诺制则是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事项,接受监督;首问责任制是第一位接待的办公人员要在职责内给老百姓充分办理公务或给出指导;限时办结制是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办公。四项制度各有效力:问责制解决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服务承诺制解决行政不负责的问题,首问责任制解决服务质量差的问题,限时办结制解决办事效率低的问题这四项制度相互牵制,可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四项制度是2008年云南省政府颁布的第一项政令,同时,这也是新一届云南省政府颁布的第一项政令。而据云南方面称,以如此声势抓政府自身建设,注重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接受群众监督,在全国各省级政府中,还是第一家。,云南的行政问责制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既是落实四项制度的责任人,又是问责的主要对象。为此,在问责中,形成了“连坐式”的问责。有了省级领导的重视,有了制度性的建设,四项制度推行以来,有了初步成效。

从3月至8月20日,云南先后问责各级干部542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71人,乡科级干部295人,一般干部63人;从问责方式看,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问责的占31.18%。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解毅则表示,四项制度的实施过程是政府转型的过程,也是构建“民本”为核心的新型政府文化的过程,除了在思想上要从“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还要以量化的指标体系推进绩效评估的法制化。此外,在行政问责中,一些公务人员被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问责,这打破了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惯例,而国家公务员局正加快正常退出机制等法规政策建设,公务员面临“不称职就离职。这四项制度正是我们要学习的。

(二)经济上:对企业的连带责任制度。

(1)仅仅要求企业有道德信仰、有企业伦理是不够的。许多企业并不是不讲究“德”,而是不知道如何去实现“德”。比“德”更重要的是“道”,连带责任制度就是“道”。有了它,企业头顶上就像是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现在的企业,都膨胀得很大,动辄拥有成千上万的员工,俨然像个“帝国”,需要用有效的监督制度来加以管理。双汇、蒙牛、三鹿奶粉等企业,虽然创造了一个个的市场神话,但因为“管理的半径”没有跟上“市场的半径”,结果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颠簸”,甚至有些还出现了“猝死”。为何会发生这种现象?在笔者看来,就是因为缺乏“连坐制度”。比如双汇“瘦肉精”事件,火腿肠出了问题,企业不能把责任推在养猪者身上,更不能推在饲料商身上。而应该是,最终产品是谁生产的,谁就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因为,双汇作为一个企业,要承担对上游环节的连带责任。特别是龙头企业,作为产业链中的“领导”,只有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才能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诚信、敢于担当的品牌形象。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如此,企业中老板和员工的关系也是如此。什么是老板?老板其实就是对员工承担最终连带责任的人。比如一家餐馆,客人吃了饭中毒了,承担责任的肯定是老板,而不可能是厨师,尽管饭不是老板做的,也不是老板端出来的,甚至老板根本就不在餐馆。我们需要老板,不仅仅是因为他是财富的创造者,他还是连带责任的承担者。老板和员工的财富不是均等的,承担的责任也肯定是不均等的。你得到了多少财富,你就得承担多少责任。西方有句谚语,利润即责任。意思是说,你能承担多大的责任,你才能挣多大的钱。在笔者看来,只有为员工承担更多的责任,员工才愿意跟着你干;你支配的资源多了,自然挣钱的能力也就提高了。人如此,企业亦如此,国家更如此。出了煤矿事故,政府领导引咎辞职,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体现。阿里巴巴卖了假货,公司CEO卫哲引咎辞职,说明阿里巴巴管理制度的完善,敢于承担连带责任。一个企业只有敢于承担连带责任,才有动力去管理好它的上下游环节,才有动力去建立一个良性的商业生态。如此,才不至于产生推脱责任的问题。有些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教堂的市场经济”。意思是说,中国的市场经济缺乏伦理基础,没有道德信仰。因此才有“瘦肉精”事件、“毒馒头”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但在笔者看来,仅仅要求企业有道德信仰是不够的,许多企业并不是不讲究“德”,而是不知道如何去实现“德”。比“德”更重要的是“道”,连带责任制度就是“道”。有了它,企业头顶上就像是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实际上,美国发展早期也曾出现过食品安全事件,小说《屠场》里描绘的画面甚至比中国还恐怖。他们的解决办法是,谁把最终产品卖给了消费者,谁就承担最终的责任,至于产业链上游企业给他造成的问题,属于企业之间的契约交易问题。与其他产业相比,食品产业最大的不同是要求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是健康的、安全的。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给消费者带来危害,最终受损的也必将是整个产业链。因此,有些规模较大的食品企业,现在都开始加强全产业链运营,这种运营虽不一定能够提高效率,但却有助于提高最终产品的质量。在现代社会,谁能提供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谁能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谁就能和消费者建立关系价值”。特别是大的企业、大的品牌的企业家,每天都要当好消费者的公仆。同时,管理部门也要念好“连带责任”这个紧箍咒,从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其次,我们要使连带责任附于整条产业链,例如可以规定:为食品企业提供仓储、运输、厂房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供货使用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了解食品企业的生产情况。不进行了解或是明知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仍为其提供种种生产销售条件的,都要负相应责任。”因为其可以强化企业自律,加强相互监督,约束,又能强化制度监管,提高责任部门的监管意识。如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连坐”方式主要包括主体连坐、产业链连坐、区域连坐、行业连坐、产品连坐等五个方面。如在产业链连坐上,将责令生产者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召回问题食品,对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对其生产的其他食品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追查上游原辅材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供货者及下游的产品销售者、使用者的连带责任,涉及其他环节或省市的,及时通报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理。还要追究明知其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仍为其提供厂房、设备、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者等。

(3)酒驾连坐。喝酒往往都是聚会或宴请,对应尽到劝阻饮酒后驾车而没有履行的当事人,本身对于助长违法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此前对于同桌饮酒者未进行劝阻,导致饮酒者死亡等情况,法律上也有判定过同饮者负有一定责任的案例。对于司机酒驾,同饮者未进行劝阻,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社会公德,交警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可以的。同饮者劝阻酒驾既是对朋友关爱,也体现社会责任,同时也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4)公车违规连坐。如,规定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组织当事人所属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众所周知,特权车的所谓特权并非车辆所有,而在于特权人的存在,而特权人也大多不是司机,而是其身后的领导。正因为如此,这种由物及人、由下至上的责任追究,不仅有助于刹住特权的车轮,更是能够直接体现出“法律面前车车平等”。主管领导不仅有“管物”的职责,同时也有“管人”的职责。如果不能很好地尽到自己的职责,必然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此正常的责任追究,怎么成了“典型的株连政策”?

至于所谓的“混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之说,窃以为失之偏颇。这种说法的本意很容易理解——公车司机履行公务行为违章,主管领导接受处罚可以接受。如果他们是在行使纯粹的个人行为,则领导“埋单”有失公允。这样的理

由看起来十分正当,但却忽视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公务用车的性质决定了,驾驶它们的司机只能是在履行公务行为,而不能行使任何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公车司机因公违章,主管领导理当领责;公车司机因私违章,监督管理不力的主管领导同样难辞其咎。只要公车是在道路上行使,就不应该有所谓“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之说。既然如此,又谈何混淆?因此,公车违规,主管领导要一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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